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政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我市管辖权限内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主要流域、区域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论证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入河排污(退水)口审核同意制度。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贯彻执行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重大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全市职权范围内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负责防洪堤建设管理和堤防维护费的征管工作;办理跨县(市、区)河流协调事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冬春水利建设和水毁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1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电站水库应急水量调度。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本地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组织重要的水利科学技术推广与应用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电站水库防汛抗旱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计划,组织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