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社区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划与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区、乡、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管理以及边界争议调处工作,并提出仲裁建议。
(五)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六)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协调、审核、培训、服务管理等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省、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区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才的注册登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调整。将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等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救灾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将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行政区划图。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