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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机构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盟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盟人大工委提出议案建议。

(三)领导全盟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盟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盟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盟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盟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对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一)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盟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全盟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全盟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协助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盟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旗县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十四)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盟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全盟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盟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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