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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潮汕商会

平台属性:微信公众号
所属地区:广东茂名市
公众号ID:gh_aa29a1a37296
公众号分类:未归类
关于公众号:

“茂名市潮汕商会”微信公众号的责任主体为茂名市潮汕商会,公众号主要(内容/服务)是茂名市潮汕商会。

开发/运营主体:茂名市潮汕商会

关于主体:茂名市潮汕商会是茂名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最后更新:2025-7-5 关于更新时间TIPS:“更新时间”是指本页信息来源的截止时间,包括公众号的图片/文字介绍、公众号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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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体介绍茂名市潮汕商会介绍

企事业单位信息来自互联网,当前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截止于2025年7月

茂名市潮汕商会是由茂名市潮汕商会开发/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茂名市潮汕商会是由潮汕籍人士在茂名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茂名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住所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232号3、4楼。该商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茂名与潮汕地区经济协作和文化交流,弘扬潮汕文化,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扬德立信、奉献社会为宗旨,实行会员制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现任会长为茂名市山江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少伟。

2018年5月召开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赖少伟为会长的新领导班子。商会积极参与茂名市“创文巩卫”工作,向社区捐赠物资并建立结对帮扶关系。2021年6月获“茂名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4年被评为广东省工商联系统“四好”商会。通过承办全国茂名商协会会长联席会议、参与“绿美广东”植树行动等举措,持续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茂名市潮汕商会,英文名称为maomingchaoshanchamberof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为“mcc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潮汕籍人士在茂名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潮汕文化,加强茂名与潮汕地区的经济协作和文化交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扬德立信,奉献社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茂名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茂名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茂名市双山一路28号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工商企业、行业协会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开展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的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门户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平台,提供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培训及市场拓展等服务;

(四)组织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等活动,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商务往来、交流及合作。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六)收集、整理会员在茂名发展的史料,提高会员及商会的知名度,传承潮汕文化;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引导会员参与光彩事业,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在茂名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人士所创办(运营)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企业地址变更等事项及时告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副监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甲级800元,乙级3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监事会;

(三)办事机构。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者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部分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在会长的授权下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茂名市潮汕商会党支部被中共茂名市委授予“茂名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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