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上级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对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办理属本院承办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和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对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九)负责机关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队伍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协同区委管理和考核本院检察干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十一)负责本院财务装备和信息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