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和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编制本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业和旅游业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监督实施。
(二)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实施全区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区属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科技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街道社区基层文化建设,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区辖内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
(六)监督、管理演出市场、音像市场、娱乐业市场、美术品市场、网络文化市场。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和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等服务工作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印刷、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复制、互联网出版物等新闻出版活动以及出版物零售、出租活动,承担非法出版物鉴定工作,依法查处新闻出版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八)监督管理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覆盖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把握舆论导向,审查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管理和规划新闻出版及广播电视事业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适用于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组织和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技术监测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九)负责本地区著作权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提供著作权咨询等服务。
(十)管理并指导本区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著作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区文化艺术系列、出版系列和广播电视系列全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普查本区旅游资源;参与本区旅游有关建设项目前期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景点景区单位做好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以及旅游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利用项目工作。
(十二)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对本辖区申报旅游接待推荐单位进行初评工作;对旅行社在辖区内开设营业部进行协管;协助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参与辖区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审工作及相关行业的指导、监管、服务等工作;负责本辖区旅游宣传工作和旅游业协会指导工作;负责本辖区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