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设置
(一)办公室。
承担政务公开、文电、党务、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后勤保障、财务管理以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承办、协调和落实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或具有争议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接受区政府法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宣传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研究,参与重要文稿起草;承担与本局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就业促进科。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计划;负责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组织宣传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辖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四)劳动关系科。
负责办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业务手续;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和管理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接收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及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等。
(五)人力资源配置科。
组织实施年度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计划;办理人员招调手续和应届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引进和配置工作;监督管理辖区人力资源市场和中介机构;指导监督人事档案管理。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
协助制订全区公职人员培训规划并按权限组织实施;承担职业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七)公务员管理科。
按权限组织实施政府系统行政机关正科级职务(含)以下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和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的职位管理、录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会同组织部门实施全区干部人事制度及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聘任制改革等工作;会同组织部门负责本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军转干部安置任务;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职员与雇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聘任、考核、惩戒、解聘、辞聘等政策;按权限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除另有规定外)七级(含)以下职员的任免、交流工作;指导协调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
核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工资基金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和人事奖惩中的工资升降的审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认定及其待遇核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核准;按管理权限负责区政府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退休(退职)审批及工资管理。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及岗位聘任;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的组织实施。
(十一)信访科(加挂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牌子)。
负责处理本局的来信、来电、来访;协调处理全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统计分析。
其他机构
(一)区劳动监察中队(正科级)为区人力资源局下属行政执法机构。
该队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区劳动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各类劳动监察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依法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负责辖区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和区欠薪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垫付具体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正科级),为区人力资源局下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该院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政策,负责辖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仲裁文书送达、案卷管理等工作,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和印鉴;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培训和管理事宜;协调、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原区人事局和区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划入区人力资源局,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