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组织领导全县的审计工作,确定全县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①对县财政每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政府递交
“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共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②对县直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共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③对乡(镇)财政收袁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④按照上级业务部门摸权对同家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共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⑤目,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⑦对县直各部门、经济实体、专业银行和乡(镇)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捐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3、指导、监督全县的内部审计工作。
4、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社会审计工作。
5、承办全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6、承办县政府和地区审计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