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意见和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
(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
(三)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实施。
(六)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我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总量减排考核。
(七)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收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九)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全县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及县城和主要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写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十)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测性监测。
(十二)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负责环保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有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