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1、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规章、办法,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负责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2、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于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国土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建设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措施。
4、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自然保护工作以及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
5、依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进行管理。
6、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掌握并公报本辖区环境状况。
7、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工作。
9、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