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 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二) 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 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公益林划定落界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草原的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草原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全省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指导开展全市防沙治沙等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 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和改革规划,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承办市级总林长、总督察长、副总林长、副总督察长、省林长制办公室等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市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落实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地标准,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湿还草,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的实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和实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良种选育、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控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各县区市级以上林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林业科技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