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或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贯彻执行。
(二)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澄清答疑的合法性、公平性实施监督。
(四)负责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招标(出让、挂牌、拍卖)、投标(竞买)、定标(成交)等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底价)、串通招标(出让)、串通投标(竞买)、歧视排斥投标(竞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等。
(五)负责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一体化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等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行为。
(六)负责评标(评审)委员会组建的监督,监督评委的选取,监督评委的评审活动,对评委评审行为进行现场监督、考核,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七)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环节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交易环节信用档案的建立;监督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落实。
(八)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代理交易行为的监督。
(九)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缴存和退还情况实施监督。
(十)协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交易合同履行等交易后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在交易环节应用监督检查结果。
(十一)指导、监督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服务机构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