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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

主要职责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是主管临淄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三)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检查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指导、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监督环境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推动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区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区内核设施安全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承办临淄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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