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负责实施与监督。
2、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核实灾情并向上级报告,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发放救灾款,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
3、负责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临时性救助、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三无”人员供养工作,指导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
4、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及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工作。
5、负责退役士兵和无军籍军队离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6、负责老年人长寿保健金发放、老年优待证办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7、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8、指导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9、主管全区行政区划、勘界和地名工作。
10、负责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捐助的日常事务,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1、负责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
12、负责其他农村社会救济工作。
13、承办区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