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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区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排水等专业规划;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排水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承担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三)负责城区内园林绿化、城市亮化、市政公用和广场(景区、公园)设施、户外广告、沿街简易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监督考核乡镇环境卫生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以及道路占压或挖掘、绿地占用和树木伐移、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许可等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监察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工作;负责城区内城市维护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四)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及其监督检查,负责汛期调度协调和城市防汛工程建设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小型绿地、市政公用、环卫、防汛设施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小型急需或临时性建设任务。

(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当事人拆除城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统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拒绝、阻碍执法检查、调查以及拒报、迟报、提供不真实或者造假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九)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制造、经营棺材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及擅自建造殡葬设施的处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行使节能监察、油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环保部门移交的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依法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十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十六)负责城区道路、公共场所犬只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负责处理违章犬只。

(十七)行使城市客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对建成区客运经营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行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运行。

(十九)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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