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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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起草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进办法;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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