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区婚姻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全区殡葬管理相关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负责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统筹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监督管理发放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负责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负责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