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等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落实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负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拟订药品、医用耗材、药械的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区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
(八)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及支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做好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合作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承担医疗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培育、引导、扶持医疗保障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