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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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对外接待、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来宾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来宾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督导检查。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来宾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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