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
6、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7、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8、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9、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0、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班子的领导干部。
11、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