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固定资产管理、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应急综合协调、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承担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对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合法性审查,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工作;负责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环境政策与行政执法培训;开展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拟订并指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牵头组织环境信访工作;牵头组织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系统内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中央、省级、市级等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经费预决算、财务等工作,负责和指导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管理协调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五)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承担昆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生态文明建设处。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交易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指导全市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昆明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环境、水功能区划。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省水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昆明市水体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涉水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监督。配合市滇池管理部门、阳宗海管理部门拟订滇池、阳宗海两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政府目标责任书、编制两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项目计划。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承担昆明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八)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工业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尾气、高污染燃料禁燃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承担大气、工业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负责大气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查、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一)行政审批处。负责统筹局内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制定有关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市级权限范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市行政审批窗口、云南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工作。
(十二)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及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网。
(十三)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性放射性矿采选、冶炼及废渣再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四)科技与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制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草案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与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成果管理和技术示范推广;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州(市)间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和科技交流有关工作;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牵头负责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青妇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