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交通局的职责。
2.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
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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