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县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市、县提出新建的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
四、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组织制定实施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县建设。
七、负责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的申请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局内人事、劳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