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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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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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信息、督查督办、局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等工作;指导本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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