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区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区政府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区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10、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三)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对县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