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福利、津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定居的办法;管理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留学人员来区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综合管理公务员队伍,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一)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进仲裁工作和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