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全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研究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工作;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处置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重大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五)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承担机动车(除进口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大中型载客汽车)登记和安全检测工作。
(六)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八)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组织对大型政治、文化、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管理户政、居民身份证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涉外治安、刑事案件。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承担公安信息化建设责任。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分析全区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区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四)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全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督察,进行内部执法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对干部实施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十五)拟订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和标准;组织、管理和分配全区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特种行业许可、购买、载运危险物品审批);日常监管项目(民用枪支配购、持枪证件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公章刻制核准事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公共服务事项(户口登记)。
(十八)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