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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本市有关长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区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天津市审计局委托(或授权),负责对辖区内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数据审计。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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