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推动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落实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执行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市级平台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推动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指导乡镇、社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同区卫生健康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