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对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定全市有关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审计工作指南、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定全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规则;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审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财政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
6、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资源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政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议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中的应用;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项目。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