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转变
(一)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
(三)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市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
(五)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六)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待国家和省政府明确主管部门后再作相应调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八)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十)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十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转变的其他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