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主要疾病防治规划。
2、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3、依法行使卫生行使监督职能;组织实施面向社会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献血工作等综合卫生监督执法。
4、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会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配合计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5、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6、组织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7、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8、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制订全区医疗培训教育计划,发展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医学卫生技术交流工作。
10、制订全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责:协助局领导对全区卫生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和协调;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查办、信息、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及财产的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装备、综合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镇(街道)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调整、撤并的审核和床位数的核定;负责区级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维修项目的申报、平稳与宏观管理;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收费的定价原则、管理办法;负责编审全区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以及制订卫生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和专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疾控监督科
职责:制订农村卫生、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等机构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负责指导各类传染病、职业病、公害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全区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组织协调救灾防病工作,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控制疫情的蔓延;组织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开展住院接生和儿童保健等工作;做好《母婴保健法》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区卫生监督所执行面向社会的母婴保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放射、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及专业机构、人员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审核工作,以及涉及公共卫生事业的处理;负责监督检查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供应、使用。医政科
职责:负责全区各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医疗机构、个体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宏观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拟订地方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和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医师执业资格申报、注册,护士注册及执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卫生协会、医学科研及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医政、医疗方面的信访和组织医疗事故申请鉴定申报工作;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的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负责征兵、招生等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做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