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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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综合设置为7个办公室,分别为: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人大工作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人民武装部、司法所)、城乡建设办公室、民生保障办公室、社区建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统计所)。其中,人大工作办公室与党群工作办公室综合设置,并在党群工作办公室加挂人大工作办公室牌子;人民武装部与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设置,并在平安建设办公室加挂人民武装部牌子;司法所与平安建设办公室综合设置,保留司法所牌子;统计所与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设置,保留统计所牌子;群团组织机关与相关党政机构综合设置。乡(地区)纪检监察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根据服务功能、职责任务实际,对乡(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优化,综合设置为5个: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市民活动中心(党群活动中心)、市民诉求处置中心(综治中心)、社会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