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30年(1941年)在剑阁县城(今普安镇)成立四川省剑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履行实施侦查、提起公诉、监所检察、监督刑事裁定的执行等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1月2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署在县城城关镇(今普安镇)成立。1955年2月更名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68年,剑阁县公安局与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剑阁县人民法院一起实行军事管制,合称"剑阁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5月,其检察职能被剑阁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新成立的剑阁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2年9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检察权改归剑阁县公安局行使。1978年8月10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恢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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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院检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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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
编制
18·截至2010年底在编58人,其中政法行政专编53人,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4人。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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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就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中共剑阁县委员会和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在剑阁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共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带领全院干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法律监督任务。
1998年在剑阁县城遭受“9·16”特大洪灾的情况下,坚持抗灾自救,法律监督工作两不误,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四川全省“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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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
机关
县检察院搬迁至下寺镇后,新建面积4800平方米的办公、技术用房大楼一幢。
一楼:案管中心、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室、值班室;
二楼:控告申诉检察科、第四会议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司法警察队、检察技术科;
三楼: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第一会议室、政治处、监察科、纪检组、第三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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