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有关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本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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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工作,承担公文、会议、信息、保密、档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及内部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落实组织、人事、统战和工、青、妇、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对口交流合作。
(二)综合规划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牵头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工作。开展生态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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