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的污染纠纷,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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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室)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承担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日常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建、教育培训、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年度考核、劳资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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