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区委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拟订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计划,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三)负责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区人大报送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五)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的核发。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七)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责任制落实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推进全民普法
(八)负责统筹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工作。指导、监督、推进司法所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贯彻执行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规划,统筹全区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联系区政府法律顾问。
(十一)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