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
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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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审计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督察指导,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内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相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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