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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贯彻执行民政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民政项目储备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市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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