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实施。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议。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我市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县(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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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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