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照明管理、燃气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部分街道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园林绿化、公共照明、环境卫生、燃气管理方面的职能,根据八步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政策、办法,实行行业管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有关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管理要求,组织拟定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辖区城镇管理的发展计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镇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公用道路、排(污)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市政设施维护与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污)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指导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协调、督促辖区环境卫生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管理。
(五)负责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绿地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一般树木移、修或其他处理的审批;依照规章核准、审批辖区范围内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申请;依据法规审批、核准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占用园林绿地。
(六)制定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辖区范围内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七)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城市市容市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负责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对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对市政工程施工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审查、验收和备案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确保按期竣工投产;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街道、桥涵、路灯、环境卫生、排水管道、公园、广场设施等)的维护、更新和改造并指导乡镇对市政公共设施(街道、桥涵、路灯、环境卫生、排水管道、公园、广场设施等)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规划,审批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停车场的申请;依照规章审批辖区范围内道路挖掘、占道、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排水许可审批制度;负责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工作;依照规章审核批准辖区内办理车辆清洗站(场)的申请。
(九)负责本系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制定和贯彻本系统科技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市政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技术、新产品和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指导企业开拓市政建设施工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劳务输出;组织行业的对外交流活动;负责本系统档案管理及综合开发利用;
(十)负责本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区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汇总本系统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中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