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和厅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省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市(地)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地)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中共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会同省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承担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承担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毗邻的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隐患排查及纠纷调处。承担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批。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