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核监督劳教所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指导监督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生活卫生工作。
3、负责全市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4、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5、指导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8、管理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服务鉴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10、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