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授权,承担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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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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