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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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承担民政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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