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 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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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设19个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信访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处、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水环境管理处、海洋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核与辐射安全处、环境应急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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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
一、机构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计划,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路线制定等工作;承担全省省级考核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指导和组织各市县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南海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综合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编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报告、污染源委托监测数据报告,发布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理论、政策和发展趋势研究,编制各类专题研究报告;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和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监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管理;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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