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全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六)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区表彰奖励项目,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七)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资金的解缴和监管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