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照规定牵头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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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综治等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和史志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依照规定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以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协调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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