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史
广宁县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的中北部,地处绥江中游,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和林业生态县,森林面积覆盖率80%以上,是全国著名的竹子之乡。
祖祖辈辈生活在山区的广宁人,素有饮茶的传统习惯,人人自小就知道茶叶是一种消滞、开胃、解暑、利尿、生津、止渴的健康饮料,奉行饮茶的养生之道。
广宁县茶叶栽培历史悠久,茶叶品种多为武夷小叶种。清代光绪末年,茶叶每年外销清远、广州等地达500多吨。民国1926年至1929年,全县茶叶栽培面积41030亩,年产量543吨,各乡镇的茶行收获甚丰,尤以江屯镇义和茶行、恒兴茶行、三益茶行、义和陆茶行的信誉闻名南街县城和广州省城。1930年至1949年,因战事影响,茶叶滞销,以致大片茶园丢荒,1949年全县统计茶叶种植面积为15000亩,年产量仅60吨。1956年,广东省政府指定广宁县为引种云南大叶良种茶试点县,在潭布镇试种成功后,逐年在各乡镇推广。至八十年代初,全县种植茶叶面积16549亩,总产量435吨,平均亩产26公斤。最著名的广宁茗茶是清桂茶场出品的“清桂绿茶”。
在国家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年代,广宁人经营茶叶的天赋得到了得天独厚的发展,人们纷纷走出家门做茶叶生意。当年的吴奕容、刘华章、刘洪波等人看准了广州商业气氛浓厚的商机,率先落脚于广州芳村石围塘、石溪,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做起了茶叶生意,从而迅速带动了乡里乡亲走向芳村,使在芳村加工制茶、销售茶叶的广宁人越聚越多。与此同时,吸引了全国各地的茶商进驻芳村,渐渐自发形成了芳村茶叶集市。芳村茶叶市场形成、发展、壮大的历史表明,广宁茶人是芳村茶叶市场的拓荒者,是芳村茶叶市场的奠基人。
广宁茶人一直有个茶叶之梦,为实现中国茶文化走向世界而奋斗。因此,由李福真、吴世海等倡议发起,于2009年10月16日在广州成立了广宁茶贸易促进会(简称:广宁茶商会),会员有600多人,明确宗旨与目标,秉承家乡前辈的传统美德,以专业、专注的敬业精神,团结合作,和谐发展,期盼早日实现广宁茶人的共同梦想。
成立
广宁茶贸易促进会(简称:广宁茶商会)是2008年春季由李福真、吴世海等倡议发起组建筹备小组,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于2009年10月16日在广州芳村茶叶市场举行了成立揭幕庆典。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何火贤 叶乃强 钱贤彬
会 长:李福真
常务理事 常务副会长:林水礼 邓 国
常务理事 副会长 青年团团长: 吴世海
常务理事 副会长 秘书长:张建华
副 会 长:黄朝财 陈林生 欧 波 江绍楼 李 清 陈国成 江益周 黄志芳 欧伯桃 陈尚荣
副秘书长:莫宗飞 刘福光 高飞
顾 问:罗玉燕
法律顾问:黎海平
监 事:李世飞
理事/财务:欧宗华
理 事:江绍灯 邓 学 梁大全 马锦涛 李 培 谢承遒 潘 坚 黎家星 冯 良 冯 华 黄伙成
曾 威 杨雄成 江泽林 许 军 廖宗威 江金华 刘春光 林昌棋 陈国全 陈肖荣
谢鹏飞 江先伙 马 成 刘旭光 吴世坚 邓 贤 江绍森 邓 桥 张红华 刘维国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是:广州市荔湾区广宁茶贸易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热心的广宁茶商发起,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广宁茶商组织起来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组织广宁茶商,积极开展交流活动,活跃茶叶市场,共同促进广州和广宁两地茶文化和茶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团结广宁茶商,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与口碑,维护广宁茶商的合法权益。
(三)热忱为广宁茶商服务,共同创建一个以广宁茶商为主体的热情、和谐、温暖的大家庭。
(四)组织为老、弱、残、失学儿童、特困家庭等进行爱心援助。
第四条 本促进会是广州市荔湾区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和广州市荔湾区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荔湾区洞企石路123-25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理和挖掘广宁茶商在广州创业和发展的历史文化和有贡献历史人物的事迹;
(二)举办各类促进广宁茶商经济、活跃市场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树立品牌、宣传茶文化、服务咨询、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会员与各地方茶业市场、茶业商会等单位开展茶文化经贸交流活动,促进合作,搞活茶业发展,营造未来商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有发展茶文化,茶经贸的愿望和行动;
(四)自觉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优先享有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管理、经营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促进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会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