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规划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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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科
负责办理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民政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和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办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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